靜宜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(部分修訂條文)

靜宜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(部分修訂條文)
第一章總則
第三章車輛違規與罰則
第十四條車輛違規者,校警隊得予開立違規警告單,並依下列罰則處理:
五、無通行證或通行證與車號不符者,執行單位未查明車主前,得暫時管制之。另如違前述第十一條之項目內容同前述之管制作為。違規車主得先至軍訓室或事務組說明,並至出納組或校警隊繳交車輛管理費暨罰款200元後,通知校警隊方得解除管制。
六、臨時換證限時15分鐘之車輛未依時返還車證其處理方式比照前項辦理。
114年11月3日總務會議通過